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合理、清晰划定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点。

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鼓励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的停车场所划定办事群众专用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共享社会资源。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