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