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共享交通工具投放机制,科学划定停放区域,合理设置停放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共享交通工具监管平台,将运营车辆等相关信息接入城市运行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对共享交通工具存在违规停放、故障、破损等情形的,通过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出通知,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通知指定的期限及时对车辆进行整理或者回收。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