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绿地的整洁、美观、完好,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五)采石取土、建坟;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