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绿地的整洁、美观、完好,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采石取土、建坟;(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