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风貌、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