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地应当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垃圾杂物。

广场街道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养护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