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固、更换、归位或者补齐,排除安全隐患。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不明晰的各类井盖、沟盖,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