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应当在室内经营,不得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