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书房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和公众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书房发展方向、数量、规模、类型和布局等。城市书房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