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书房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