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书房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创新数字资源样态,为读者提供一体化、集成式平台服务。城市书房应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物流合作,为读者提供点对点、订单式网络借阅服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