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书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从城市书房名录中移除并公布:(一)城市书房服务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城市书房管理混乱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城市书房不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经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四)免费提供场馆的城市书房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或者在期满前停止合作;(五)其他应当退出城市书房名录的情形。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