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书房检查、考核标准,对城市书房的建设、运行与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开展读者需求、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考核、调查的结果督促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