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书房应当按照公示的开放时间免费开放。城市书房内人员数量达到额定人数时,应当采取合理的限流措施。城市书房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暂停部分服务或者暂停开放的,应当经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