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书房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消防演练,保证安全运行。文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书房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的安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