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书房内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音、消毒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城市书房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通过暂停开放、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健康安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