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书房应当做好文献信息的保存和保护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不宜外借的城市书房文献信息,市、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