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书房遵循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图书馆分级负责原则,纳入本级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