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是城市书房的运行机构。

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对县(市)公共图书馆开展城市书房业务进行指导。

县(市)公共图书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书房实施标准化运行。

城市书房建设运行服务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定程序报批后发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