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书房条例/第二章 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城市书房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书房建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