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在轨道交通沿线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引起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或者影响轨道交通出入口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安全工作方案中有关交通疏导措施等内容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