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疏导的临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难以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车站运营,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时,乘客和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