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