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