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证件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或者乘车证件。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受影响的乘客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