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举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批准的票价,并按照法定要求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