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