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价目表以及换乘指示信息;

(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和间隔时间、车辆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及时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四)通过静态标志提供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等各类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五)运营车辆标明线路番号、运行走向、起讫点和停靠站等运营信息;

(六)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五百米范围内,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在设置城市公用标志时,应当统筹设置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