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车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保证运营服务质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