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发现疑似古建筑的,拆除实施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