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由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防洪、河道管理、港口管理、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水生生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