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

本市具有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负责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审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长江岸线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