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