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益。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