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