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减轻堤防护岸冲刷,保护堤防护岸安全,防止岸坡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