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