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