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设置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关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