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益广告设施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