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