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