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六条有效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