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