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