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