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