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