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应当终止:(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调解活动的;(三)经调解,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