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调解活动的;

(三)经调解,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