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表明身份;(三)依法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方式;(四)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六)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