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