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三)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询问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或者物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查封,并作出处理;
(六)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七)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八)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